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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院现有公共研发平台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仪器
				设备使用效益,管理中心决定建立公共研发平台仪器设备使用调动系统,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公共研发平台仪器设备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管理中心。平台仪器设备由
				管理中心委托设备管理处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我院公共研发平台仪器设备使用调动系统是公共研发平台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
				用平台。信息共享指公共研发平台仪器设备信息在网上发布;协作共用指通过各种方式,鼓
				励公共研发平台仪器设备面向全省、面向社会服务。
			第四条	平台仪器设备的管理依托单位应熟悉仪器技术参数和性能,掌握仪器使用程序,制定仪器设
				备使用操作规章,保持仪器正常、安全地运行。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管理中心建立公共研发平台仪器设备使用调动系统,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图片、详细技术参
				数、应用范围、生产厂商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依托单位应以资源共享为核心,将纳入平台的仪器设备相对集中放置,为公共研发平台仪器
				设备的正常、有效使用和实行统一管理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为平台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要
				建立健全公共研发平台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
				务;要建立开放服务与使用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根据依托单位的要求进行预约和咨询。开放共享工作流程为:申请者提
				出申请→使用仪器设备→确认使用时间和地点→申请者单位和依托单位分别对使用进行确认。
			第九条	平台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与用户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有关实验数据和
				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条	使用公共研发平台仪器设备须遵守《公共研发平台仪器设备使用调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建立平台仪器设备运行稽查制度。设备管理处对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以促进仪器设备的使用,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为促进平台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中心为各共享仪器设备提供运行补助费。具体以省财
				政审批平台运维费用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参照平台仪器设备的使
					用效益综合考核结果来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驻院企业进入平台的仪器设备,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信息通信技术研究院管理中心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